(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服
务
指
南
发布日期:2021年3月9日
实施日期:2021年3月9日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部
一、事项名称
(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六、决定机构
应急管理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完成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
4 |
纸质 |
|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如有多个设计单位,提供每个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
|
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版 |
|
|
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版 |
|
|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2.信函接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收件人: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收)。
邮政编码:100054。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三)办公电话。
010-83933805。
十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补正、检测、鉴定、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整改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十六、监督投诉
应急管理部信访部门,联系电话:010-6446363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应急管理部网站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八、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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