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服
务
指
南
发布日期:2019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部
一、事项名称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适用范围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外资、合资、合作等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
五、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政策与协调处。
六、决定机构
应急管理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0.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材料
(一)初次办理。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3 |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5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6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7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8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9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注:海上采油气单位首次申请增加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2项资料的纸质复印件各1份。管道储运单位首次申请增加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纸质复印件1份。
(二)延期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3 |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5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6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7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8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9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注:海上采油气单位延期申请增加采矿许可证的纸质复印件各1份。
(三)变更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
|
3 |
变更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
注:1.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的,增加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2.变更后的作业范围包含海上采油(气)的,增加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2项资料的纸质复印件各1份;包含管道储运的,增加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纸质复印件1份。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2.信函接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收件人: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收)。
邮政编码:100054。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2:30—4:30。
(三)办公电话
010-83933805。
十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补正、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整改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十六、监督投诉
应急管理部信访部门,联系电话:010-6446363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应急管理部网站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八、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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