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运营的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办
理
指
南
发布日期:2019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部
一、事项名称
跨省运营的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适用范围
跨省运营的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2.;
3.;
4.。
五、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政策与协调处。
六、决定机构
应急管理部。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跨省运营的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并完成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九、禁止性要求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 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
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版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
|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2.信函接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收件人: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收)。
邮政编码:100054。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2:30—4:30。
(三)办公电话
010-83933805。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申请文件、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十六、监督投诉
应急管理部信访部门,联系电话:010-6446363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应急管理部网站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八、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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