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7年 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第80号修正)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等38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延续。
特此公告。
附件:甲级资质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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