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审查工作,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采用溶浸采矿和水溶采矿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尾矿库回采的安全设施设计,不适用本编写提纲。小型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可参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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