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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2-06-22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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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分类号】227014199202

  【标题】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公安部;轻工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2/06/22

  【实施日期】1992/06/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公安部、轻工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令第9号

  【题注】

  【正文】

为加强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购销单位的正当运输,现对运输烟花爆竹作如下规定: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显示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汽车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二)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烟花爆竹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

  (三)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运。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要始终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

  (四)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四、水上运输烟花爆竹,除按上述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外,还应向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过境申报手续,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港(航)务监督机关对货物安全载运状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鞭炮引线搭乘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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