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6〕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但其采矿许可证过期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长期停止生产煤矿,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经整改仍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或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终止煤炭生产活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应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应将被暂扣、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书面告知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由其采取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落实安全监管等措施。
五、定期公开发布煤矿持证情况。应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预告管理。应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预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提醒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七、严格重新办证申请审查。对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重新申请办证的煤矿(关闭矿井除外),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八、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采取巡查、暗查、远程监控等措施,发现被暂扣、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仍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有序退出。对灾害严重、安全开采条件差,没有能力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要求,引导其淘汰退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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