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确定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自2014年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8号)印发以来,各有关省(区、市)按照部署,全力组织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攻坚工作,重点县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攻坚前大幅下降,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总结攻坚工作经验,推动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持续开展,经研究,决定对第一批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进行评估,并调整确定第二批重点县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第一批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进行评估
(一)评估方式。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评估由各有关省(区、市)自行组织开展。
(二)评估内容。各有关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各有关省(区、市)可参考《重点县攻坚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基本标准》(见附件),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评估内容。
二、根据评估情况,确定第二批重点县名单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级单位)要结合本辖区内县级行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化工行业发展趋势、近两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确定第二批重点县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原则上,2014年以来发生较大以上化工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县(市、区)以及未通过评估的第一批重点县应纳入第二批重点县名单。
三、认真开展第二批重点县攻坚工作
各省级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核心,结合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认真制定本辖区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通过组织开展建立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实施人口密集区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及储存企业搬迁、强化化工新工艺应用及新建项目试生产管理、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确保重点县实现有效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50%的目标。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区、市)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严格标准,认真组织,确保按期完成。
(二)各省级单位要于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根据近年来全国各省级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省级单位的重点县攻坚工作进行督导。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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