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
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6〕110号
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甘肃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根据《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天津市、福建省、山东省、甘肃省、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广州市、江苏省南京化工园区和扬州化工园区、安徽省东至县。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试用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试行)》(见附件1),明确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管理体制机制。
(二)试用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准则(试行)》(见附件2)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交换准则(试行)》(见附件3)。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发完成功能统一、标准一致的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有关软件系统。
(四)建立层次分明、责任清晰的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技术体系,并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附件1、2、3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
三、其他事项
(一)各试点地区要积极主动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采集、交换准则,进行相关人员培训、交流座谈、需求分析和软件设计,确保建设标准统一,并配合做好有关标准完善、平台调试、软件优化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以地方自建为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验收合格的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的省(市)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试行)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准则(试行)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交换准则(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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