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70号建议的答复
安监总建函〔2017〕26号
褚现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您所提的相关建议非常重要,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定情况的函》(国法函〔2012〕139号)中明确:“为了节约立法资源、避免重复,经卫生部和安监总局反复研究、协商,拟通过合并修改《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形成一个新的条例,一并解决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问题”。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研究起草《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例》。我们在认真研究《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的“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这一规划目标,着重突出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从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场所和作业的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加强对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的管理,明确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经多次修改完善,目前已完成《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即将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我局也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其尽快公布施行。
感谢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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