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45号建议的答复
安监总建函〔2017〕14号
周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缩小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您所提相关建议。
二、您所提的“相关法律应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等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动开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政策研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重体力劳动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虽然大部分女性身体机能不如男性强壮有力,但不排除少数女性也能从事“体力劳动强度非常大和负重较重的作业”。如果特殊的劳动环境对男女都不利,更应致力于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使男女两性均能获得劳动保护。我局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出,对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内涵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实施状况,通过研究对比其他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为我国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修订立项做好前期工作,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修订完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推动开展如何权衡女职工健康保护与平等就业权益关系的研究,探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与关键点。我局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开展职业卫生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全国妇女健康调查结果,深入分析在当前生产技术条件下,不同行业的女职工保护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提出对策与建议。
感谢您对推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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