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222号建议的答复
安监总建函〔2017〕2号
刘桂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安全生产法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质检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建议
您所提的以督促企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为着力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建议,指出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当前我局的重点工作。《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以来,我局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加强执法规范化和法治宣贯力度,有力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强化依法治安。突出将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作为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加快了《安全生产法》配套立法工作,于2017年3月向国务院提请审议《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并加快推动了《矿山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制修订进程。同时,我局督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把握服务和监督的关系,落实执法工作职责,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意见》,提出强化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对策措施。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等规范性文件,对监管监察执法过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准备在今年下半年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地方严格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切实做到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二、关于现有安全生产国家标准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要求规定的问题
2010年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6·2”三苯罐区爆炸火灾、2014年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6·9”酸性水储罐爆燃等事故发生后,针对造成事故后果、损失扩大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局组织专家反复研讨,并商有关部门及相关标准起草单位后,提出了在可燃液体储罐设置“单罐单堤”和“根据规范要求,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的要求。设置“单罐单堤”的主要目的是在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通过增设的隔堤,将泄漏的着火液体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影响,对有效避免防止事故后果扩大升级非常必要。“根据规范要求,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的主要目的是在操作人员失误或仪表故障的情况下,可通过高液位联锁关闭储罐的进口阀,防止储罐进料时发生满溢,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您反映的一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在执行上述两个安全措施方面存在问题,我们将会认真分析研究。
当前我国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分布在多个归口部门和单位,标准缺失老化滞后、交叉重复问题突出,一些原有标准已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由于一些标准涉及的部门多,相关方立场不一致,协调难度大,导致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缓慢、完善更新不够及时,造成企业找不到标准依据,执行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存在困惑。目前,国家标准委正在进行标准清理工作,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启动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工作,通过明确未来三年标准制定修订的重点项目,着力解决标准缺失老化滞后问题;组织清理评估现行强制性标准,废止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现状的现行标准及立项标准,着力解决标准交叉重复问题。我局现正全面梳理总结近年来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研究推动将一批成熟有效且能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规范性文件,尽快转化为标准。您反映的问题和现象,我局将会深入研究,妥善加快解决。
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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