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35号建议的答复-澳门凯发

澳门凯发-k8凯发>公开>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2018-02-28 16:02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 字体:【】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35号建议的答复

安监总建函〔20176

卜昌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炭产业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等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并将“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作为《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明确“十三五”期间新建煤矿建设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积极发展先进产能,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重点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和大型井工煤矿。在项目核准中,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要求,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

“十二五”期间,全国淘汰落后煤矿约7100处、产能5.5亿吨/年,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开展小煤矿摸底排查工作,对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按照关闭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少量保留一批、停产停建转为应急储备产能一批的原则,研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进一步加大“十三五”期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明确减量置换标准,支持企业根据去产能规模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目前产量置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二、关于办矿主体准入

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对开办煤矿企业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然、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要求开发建设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由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业建设或参与建设。目前,国家煤矿安监局正在组织修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其中对办矿主体将进一步严格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由非控股股东负责建设的,要赋予该股东对煤矿安全生产、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的决策权。

三、关于从业人员准入

国办发〔201399号文件明确,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际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明确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基本条件,并对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及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要求。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修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严格从业人员准入。

四、关于工艺、技术和设备准入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持续推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连续发布了多批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继续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政策引领作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优化开拓布局和生产系统,减少生产水平,减少工作面数量,减少作业人数,不断降低安全风险;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鼓励中小型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大型煤矿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

五、关于煤矿井下外委队伍准入

为严厉打击煤矿施工工程违法承包、分包、转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明确规定,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属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2011年印发的《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明确规定,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整体托管,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对托管煤矿条件审查、安全管理、监管监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政策,并持续指导和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执法检查,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责任编辑:李振营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