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42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18〕5号
张丽晓、吴元全、廖华歌、秦英林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消防部队配备防爆消防车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你们分析了危险物品生产和储运场所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出了防爆消防车辆配备等方面建议,充分体现了对消防装备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消防官兵的关爱,对于加强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推进消防装备标准制修订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消防部队配备防爆消防车。近年来,全国消防部队大力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配备了一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车辆装备,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处置规程和作战安全要则,积极开展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升处置能力和水平。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你们的建议,指导各地消防部门根据辖区实际需求,自行采购配备防爆消防车。
二、关于将防爆消防车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并颁布实施。自2005年颁布首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来,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最新版本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在此版本中,“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森林消防车、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消防车”和“具有灭火、侦查、排烟、救助等功能的消防机器人”均列入鼓励类投资目录。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将按照有关工作部署,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基础上,对防爆消防车辆是否列入鼓励类目录进行充分研究。
三、关于制定防爆消防车国家标准。目前已有gb79561-2014《消防车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2-2014《消防车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等一批消防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等各类消防车的技术性能作出了规定,为各类消防车设计、生产、使用提供了技术支撑。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应急管理部等对相关标准进行分析,综合考虑现有防爆消防车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情况,稳步推进该领域相关国家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
感谢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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