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20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18〕16号
刘汉如等9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们提出的有关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制氢站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议对有关部门加强改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制氢厂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选址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办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加氢站是指“为氢能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其使用性质与国内普遍使用的lng加气站类似。
在地方探索取得经验基础上,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燃料电池用氢气的性质(城镇燃气或工业气体),完善健全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要求,规范有序推进氢燃料电池行业安全发展。
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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