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21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18〕29号
左文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有效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力推动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关于大力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目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力压实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意见》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并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4类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中央编办、司法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权力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推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应急管理部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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