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94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18〕41号
席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监管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深入分析了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化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执法有效融合,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建议,对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我部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顶层设计,编制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三五”立法规划》,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其中,制定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48项标准化评定标准。编制发布了《安全生产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与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启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7-2020)》编制工作。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制定《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制度化进程。同时,不断推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化建设。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关于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建议,推动在相关法规文件中明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过程的要求,统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实施,重点制修订重特大事故应对和标准化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或者不适用的标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准专业技术审查能力和审查水平,增强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为标准化创建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关于促进标准化创建与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监管的有效融合
近年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成为科学监管重点监管的有力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等级,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通过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企业真正成为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预防预警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安全管理。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关于推动标准化创建和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有效融合的建议,进一步推动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促进企业隐患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应急管理部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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