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0330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22〕28号
朱小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节能技改提升予以能评环评批复的建议收悉,根据我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全评价审批
根据《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规定,“电炉(含电炉、中频炉等电热设备)炼钢”等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纳入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规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阶段应当编制安全预评价、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您在建议中提及的轧钢机、锻造机不在《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中,法律法规未对其提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要求。
同时,为不断强化对全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初步净化了安全评价市场,提高了安全评价机构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保障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合规性和可靠性,从源头上促进了金属冶炼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规定淘汰钢(铁)水罐使用红渣或木柴烘烤等15种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支持企业合法合规生产,您在建议中提及的横列式轧钢机不在该目录内。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根据近年来金属冶炼企业事故情况,研判各类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及时修订调整《金属冶炼目录》;适时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纳入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推动金属冶炼企业设备和工艺改善,提高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应急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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