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522号(工交邮电类04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安监总提函〔2017〕5号
姜耀东等5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煤炭产能纳入法治化管理的提案收悉。我们认为该提案紧贴实际、针对性强,对进一步做好煤炭产能管理、稳定煤炭供应和规范采矿秩序等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经商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已采取的措施
(一)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2016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国关闭煤矿2000余处,化解过剩产能超过2.9亿吨,超额完成2.5亿吨的目标任务。煤矿企业经营效益逐步好转,煤炭行业发展动力逐步增强,有力促进了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规定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方法、途径;2017年,为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煤炭稳定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63号),明确了允许核增煤矿范围、核定程序和标准,为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实行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每年在部门澳门凯发的公告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同时要求全国所有生产煤矿在显著位置公示本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作为监督检查执法依据,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特别是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截至2016年底,全国公告生产能力煤矿4560处,总产能34.5亿吨/年,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煤矿企业签订依法依规生产承诺书。
(四)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2016年修订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将超能力生产纳入重大隐患范畴,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进行严肃处理。2016、2017年,连续在全国部署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和明查暗访,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依照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下一步拟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煤炭产能法治化理论研究。从煤矿产能管理职能、方式方法、监管体系等方面做好调研,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作好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力争早日实现煤炭产能法治化管理。
(二)抓好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一是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去产能,坚持依法依规、严抓严管去产能,坚持以更明确的标准科学精准去产能。二是加快推进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分类处置,在逐省听取汇报,彻底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每处矿井的处置方向,并签订责任书,确保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应退尽退。三是聚焦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的淘汰退出,确保2018年底除确需保留外全部退出,持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力度,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三)继续做好煤炭产能公告工作。按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将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和有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力争全国所有煤矿产能信息及时公开。
(四)严肃认真做好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在执行产能减量置换的前提下,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低瓦斯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严格核定标准和程序,坚决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搭便车;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存在审查不严、突击核增或违规核增问题的,一经发现,一律严肃追责。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大力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严格规范采矿秩序。
感谢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衷心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