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1854号(政治法律类191号)提案答复的函
安监总提函〔2017〕22号
左定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提案》收悉,经商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
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各地区持续改进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有力支持推动了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进一步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7部门建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进一步明确了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立案追诉、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和公检法机关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提出了工作要求。
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不断加强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持续加强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过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造提升和整顿关闭工作,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数量由2004年以前的数以万计减少为目前的不到3000家,推动山西、吉林、江苏、安徽、山东、重庆、新疆等18个省(区、市)退出了烟花爆竹生产。公安部不断加强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2011至2017年连续7年组织制作了烟花爆竹安全宣传片,在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播放,引导群众少放、不放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了禁限放政策,截至2017年1月,全国共有444个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764个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同比分别增加了164.3%、23.4%。环境保护部近年来在春节临近前,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发文提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倡议,要求各地区制定科学有效的禁限放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划定禁限区域,明确禁限放时间,限定销售时间和网点,加大环保烟花销售比重,加强日常监管,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措施,促进了空气质量改善。
正如您所指出的,《条例》公布施行11年来,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监管措施创新完善,行业发展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亟需尽快修订完善,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等各环节行为要求,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3号),将《条例》列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修订重点任务。2013年以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多次专题研究了《条例》修订工作,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了相关修订建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修订调研工作,广泛听取了各部门、烟花爆竹企业、各单位的意见建议,现正在认真进行归纳与研究。
下一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按照《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要求,会同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深入研究并认真采纳,加快推进《条例》修订进程,尽快形成修订草案并提请国务院审议,通过修订完善《条例》,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环保和禁限放导向,健全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等各环节安全监管,积极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感谢您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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