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2141号(工交邮电类166号)提案答复的函
安监总提函〔2017〕35号
雷世银委员:
您提出《关于增设〈煤矿安全规程〉条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结合您提案中的有关建议,对《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以下简称《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及实际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大力推动健全瓦斯监控体系,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切实保障维护矿工安全权益。
二、提案中“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建议,与《规程》第一百八十条中有关规定非常契合。为贯彻落实《规程》相关规定,大力开展《规程》宣贯、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规程》实施专项监察等工作。
三、近些年煤矿瓦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表明,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规违章作业,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停电撤人,也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使用、维护等密切相关,没有达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提案中“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建议,与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实际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规程》第一百八十条中的规定能够保证井下作业地点均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如果所有入井人员都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会造成重复配置,增加入井人员携带装备数量和劳动强度,还会增加煤矿企业设备维护量和生产成本等。
二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甲烷传感器主要安设在瓦斯易积聚的采掘工作面等地点。在甲烷报警浓度和断电浓度的设置上,已考虑瓦斯运移时间和系统响应时间,能够起到设置在一“点”、保护一“片”的作用。因此,严格执行《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的相关规定,正确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能有效防止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三是为进一步遏制煤与瓦斯突出导致瓦斯爆炸事故发生,《规程》、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警和瓦斯超限断电相关要求。
感谢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8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