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17号(工交邮电类289号)提案答复的函-澳门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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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16:38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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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3517号(工交邮电类289号)提案答复的函

安监总提函〔201750

李世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几个影响安全生产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清理完善

首先感谢您对国务院安委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针对您提案中指出的部委之间文件口径不统一、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以及不同的部门对同一文件的解释也口径不尽一致,带来文件精神贯彻难、检查处置难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并采取了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发挥好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商讨具体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二是对各部委已经发放的涉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制度文件进行进一步梳理。对存在口径不统一、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和完善。加强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文件精神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到位。三是进一步完善发文程序,严格会签制度。制定文件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时,事前进行充分沟通。对模棱两可、可发也可不发、意见不统一的文件一律不发,确保文件质量的高标准严要求,切实维护上级文件、新文件的权威性,同时避免给基层落实时带来麻烦。

二、关于加强对“营转非”客运车辆的管理

感谢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对客运车辆允许运营的年限与车辆报废年限要作出一致性规定”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商交通运输部进行了认真研究借鉴。

客运班线是有限的公共资源,需加强对有限资源的配置和管理。综合考虑运输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投资回报以及客运班线从培育到合理回报的周期等因素,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定为4年到8年,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予以明确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定了适应当地道路客运行业实际的具体经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同时规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因此,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不是一成不变的,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如果认为不适合继续经营的,可以直接终止。这为调整客运班线经营者,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增强活力,提高客运线路的经营档次以及提高车辆的档次创造了机会,同时,也赋予客运班线经营者比较灵活的选择权。鉴于此,并未强制要求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一致。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就营运客车管理问题深入调研,注重客运班线的安全工作与行业管理和转型发展相结合,大力推进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提升综合运输服务效能。

三、关于加强对村镇工程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

目前现行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农民建设存在无规划管理、无正规设计施工、无队伍管理、无检查验收等问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农房建设质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快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村委会检查责任和村民义务,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引导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抓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二是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要求各地落实行业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建设责任和安全意识、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现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不断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三是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653号),要求各地组织乡镇及相关单位对重点地区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建立危房台账,指导和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危措施。四是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指导各地在危房改造中全面实现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和基本的管理能力,目标是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今年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兰州组织召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下一步,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跟踪督导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力争到2020年实现村镇工程和农房建设普遍有基本的管理。

四、关于加强老旧住宅用电保护装置管理

针对部分老旧住宅未安装用电保护装置,可能对居民的用电安全和消防工作形成安全隐患的情况,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20175月开始至20204月结束)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并将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的电力火灾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消防、安全监管、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下一步,我局将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为重要契机,推动房屋、消防、电力等主管部门全面排查老旧住宅用电安全隐患,研究制定老旧住宅安装用电保护装置的有关政策,并协调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用电保护装置安装的经费问题。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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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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