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021号
(政治法律类422号)提案答复的函
应急提函〔2018〕52号
林蕙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接收大学生实习实训法律保障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制定《大学生实习条例》,明确界定安全生产责任,有助于打消企事业单位顾虑,对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规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因实习学生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企业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形,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予以充分考虑。对于高校、企业、学生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充分吸收您所提意见建议。
应急管理部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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