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3605号(财税金融类2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应急提函〔2020〕182号
黎晓宏等2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重大灾害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深入分析了金融支持国家重大灾害的必要性及存在不足,结合今年新冠疫情,提出了完善体制机制建设、设立应急基金、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及建立联动机制等方面的针对性建议,对进一步完善重大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金融是应对重大灾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历次重特大灾害应对处置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均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我们注重发挥金融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和地震巨灾再保险等制度。
一、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国家有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重大灾害的应对管理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重大灾害金融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2019年,应急管理部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引导,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安责险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从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稳妥开展金融市场和相关业务、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支持参保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另外,证监会持续推进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和新三板改革,着力完善基础制度,提升市场功能,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融资。相关政策措施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企业和投资者尽快渡过难关。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提升重大灾害金融服务能力。
二、关于完善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积极稳妥地加大绿色金融创新力度。从2017年三季度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有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绿色资产配置、强化风险管理。2020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
三、关于将应对重大灾害工作纳入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职责范围。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证监会负有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职责。该职责范围包含了因重大灾害所引发的金融风险相关内容。证监会支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提供与重大灾害应对管理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适时推出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期货经营机构在疫情期间积极利用场外衍生品工具,推出“口罩期权”“酒精期权”“手套期权”等产品,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继续支持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升服务能力,助力重大灾害应对管理工作。
四、关于研究设立国家重大灾害应急基金。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为支持地方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2019年下达资金118余亿元,有效保障了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各项工作经费需要,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取得了很好成效。此外,在全国社保基金设立时,明确的动用情形也包括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且已有动用先例。下一步,我们将考虑委员所提建议,对设立国家重大灾害应急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进一步审慎论证。
五、关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灾害风险分散机制,不断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初步构建起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出台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制度,并持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2016年5月,原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目前,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5家再保险公司参与地震巨灾再保险经营,承担第三层损失,对全国性业务承担的损失额度为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赔款,实现了对地震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散。截至2020年6月底,地震保险共同体累计为1199.96万户次居民,提供5046.62亿元的地震巨灾风险保障。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巨灾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六、关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期货法(草案)》已在研究改革现行期货合约上市机制,为相关金融衍生品创新预留了制度空间,并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证监会将积极支持期货交易所探索期货期权产品创新,关注巨灾相关衍生品的研发工作,研究在我国推出巨灾相关衍生品的可行性。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您所提建议,加强协调联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调动社会各类资本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完善灾害应对金融体系,进一步探索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在重特大灾害中发挥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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