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
安办督〔2013〕7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你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7·30”较大瞒报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你省安委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的要求严肃追究瞒报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请你省按有关规定批复结案。你省安委会负责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有关整改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自接到本跟踪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85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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