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6日电 2002年12月2日9时10分,山西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阳泉沟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0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清了事故原因和隐瞒过程。
《山西日报》今天转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对该起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阳泉沟煤矿是以原阳泉沟煤矿(已关闭)接续井的名义建井,属私营股份制企业。该矿从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过期作废,属违法生产矿井。
一、事故原因
井下通风系统不合理,进风巷与回风巷平面交叉,造成风流短路;局扇安装位置不当,工作面循环风,造成瓦斯积聚;放炮时未检查瓦斯,不按规定充填炮眼,产生明火,引起瓦斯爆炸,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长期违法组织生产,矿井安全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特殊工种人员严重不足,长期没有配备具有资质的瓦检员和放炮员;不执行瓦斯检测和“一炮三检”制度,违章放炮,多头掘进,以掘代采;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对阳泉沟煤矿的复产验收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该矿长期违法生产问题失察;尧都区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检查落实不到位,工作不扎实;对煤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力;对干部管理教育不严,以致个别政府公务人员违法违纪,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这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及行政处罚
阳泉沟煤矿一号煤层承包人孙思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逮捕)。阳泉沟煤矿副矿长兼技术员郝怀记,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逮捕)。阳泉沟煤矿矿长郭长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逮捕)。阳泉沟煤矿矿主王良志,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逮捕)。尧都区一平垣乡乡长、党委副书记贾天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逮捕)。尧都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李海青,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逮捕)。尧都区副区长王青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逮捕)。临汾市矿山救护队队长李生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逮捕)。尧都区一平垣乡安监站站长潘国珍,(以工代干)。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并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尧都区一平垣乡党委副书记张和平,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尧都区一平垣乡党委书记卫红云,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尧都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工业管理股副股长任俊平,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处理。尧都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股股长任兴平,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尧都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股副股长彭兆龙,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尧都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孟庆明,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尧都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杨胜明,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尧都区公安局纪检书记王武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尧都区民政局局长梁群,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冬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尧都区区长、区委副书记、安委会主任宿青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临汾市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尉银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临汾市矿山救护队副队长李天喜,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段有光,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王太安,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赖保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李柱(中共党员,尧都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纠察队员)、王根胜(尧都区国土资源局职工)、孟强(尧都区西头矿管所职工)、郝世文(尧都区一平垣乡国土资源所职工)、赵龙海(阳泉沟煤矿工人)、柏福(尧都区殡仪馆职工)、长福(临汾钢铁医院太平房负责人)、赵春花(临汾铁路医院太平房负责人)、赵相斌(临汾铁路医院太平房职工)、李军(尧都区一平垣乡蟒王村村委会主任)、齐王杰(尧都区一平垣乡蟒王村农民)和吉文宽、吉杨伟(尧都区土门镇东涧北村农民),共13人,因涉嫌伪证罪或帮助毁灭证据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或取保候审。
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中的公职人员和中共党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责成临汾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原事故调查组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查明瞒报事故真相及实际死亡人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责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吊销阳泉沟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由临汾市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责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阳泉沟煤矿主要负责人违法生产及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行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阳泉沟煤矿事故查处公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认真落实。真正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整改,坚决杜绝瞒报事故现象的再次发生,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