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12时10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包括1名重伤人员因医治无效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监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梁嘉琨(时任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任组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史济春等任副组长,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完成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定,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矿井2号作业巷无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尘参与了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矿井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而且该井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在工作面微风、无风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作业;新生煤矿明知南店矿井属于非法矿井,仍擅自决定将该井转让他人经营,允许该井以新生煤矿的名义进行生产;平顶山市监狱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新生煤矿违法生产和非法转让行为;平顶山市司法局对新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南店矿井的非法生产问题;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没有对新生煤矿的南店矿井进行过检查,在该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复查验收中把关不严,致使新生煤矿通过了验收;平顶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知没有对新生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和实测,仍然同意该矿通过专项治理整顿验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吸取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10.20”事故教训,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没有及时发现南店矿井在大平煤矿“10.20”事故后仍然非法生产的问题。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7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9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依据《煤炭法》第六十七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没收南店非法矿井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150万元;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对南店非法矿井予以取缔。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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