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概况
康立石膏矿为个体经营,年生产能力5万吨。林旺石膏矿为集体企业,年生产能力9万吨。太行石膏矿隶属于邢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煤矿。三个矿都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尚汪庄石膏矿区开采已十多年,积累了大量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大面积顶板冒落的隐患;矿房超宽、超高开挖,导致矿柱尺寸普遍偏小;无序开采,在无隔离矿柱的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交界部位,形成薄弱地带,受采动影响和蠕变作用的破坏,从而诱发了大面积采空区顶板冒落、地表塌陷事故。地面建筑物建在地下开采的影响范围(地表陷落带和移动带)内,是造成事故扩大的原因。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采矿权设置不合理,在不足0.6平方公里的范围内设立了五个矿,开采影响范围重叠。
二是设计不规范,内容缺失。未明确竖井保安矿柱的范围,尤其是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之间无隔离矿柱。
三是违规、越界开采。
四是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五是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六是邢台县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尚汪庄石膏矿区曾两次发生过大面积顶板冒落和地面坍塌事故,未引起重视。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康立石膏矿安全副矿长尚敬秋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14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有:
1. 张立军,邢台市桥东区车站新村党支部书记、康立矿法定代表人
2. 纪林旺,林旺矿法定代表人
3. 张玉魁,林旺矿矿长
4. 尚丙申,太行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5. 赵建春,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6. 赵祥增,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给予其他16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马平妮,邢台县会宁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李建民,邢台县会宁镇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路继宏,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田德荣,邢台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杨爱莲,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 戴占银,邢台市副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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