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概况
昌源煤矿属个体私营企业。2003年7月开始筹建。2004年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一号井和二号井同时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2005年12月,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同意建设昌源煤矿。该矿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2005年1月~2006年10月,昌源煤矿原煤产量为45927.4吨,其中二号井41527.4吨。此次事故发生在昌源煤矿二号井。
2006年1月,该矿因手续不全被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告为关闭矿井。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合格,矿井漏风严重,放炮后涌出的瓦斯和掘进作业点溢出的瓦斯致使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因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电缆绝缘损坏,造成芯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昌源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规建设,非法生产。昌源煤矿二号井以包代管,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矿井无正规设计,采掘布置混乱;矿井漏风严重,串联通风,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严重。
二是后所镇煤炭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制止昌源煤矿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富源县煤炭工业局明知昌源煤矿手续不全却违规向该矿下发开工通知,明知昌源煤矿属于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矿井却研究上报置换保留该矿,且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弄虚作假。富源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昌源煤矿违反停建指令多次打开密闭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的问题监管不力。曲靖市煤炭工业局明知昌源煤矿属于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矿井,却研究同意置换保留该矿,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
三是富源县、后所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知昌源煤矿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开工建设,却未对昌源煤矿进行查处和取缔。富源县、后所镇公安部门在昌源煤矿未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规审核、批准该矿购买火工品。
四是后所镇人民政府未能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昌源煤矿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富源县人民政府对县煤炭工业局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失察。曲靖市人民政府对富源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矿井方案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南方电网集团富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昌源煤矿未能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完整的相关用电资料情况下违规批准供电。
六是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三室在未到矿井现场检查的情况下,违反执法程序下达对昌源煤矿的现场处理决定书。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2人。其中:
1. 严帮汝,昌源煤矿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 黄买权,昌源煤矿二号井投资人、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 蒋成辉,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后所分局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4. 敖成壁,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涉嫌滥用职权罪。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其中:
1. 肖焕春,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后所分局职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 董默,中共党员,富源县煤炭工业局中安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刘永家,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党委副书记、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徐尤坤,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 孙家奇,富源县林业局党总支书记。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任中安镇镇长、党委副书记。期间,明知富源县关闭矿井情况呈报表中遣散职工花名册、矿井建设投入统计表以及关闭井口前后照片是伪造的,却在关闭矿井情况呈报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 王绍江,中共党员,富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7. 胡永海,中共党员,富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火工品审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8. 袁常德,富源县后所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 陈金林,富源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 彭志能,富源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1. 张浩兴,中共党员,南方电网集团富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煤矿的处罚及对有关部门的处理
没收昌源煤矿违法所得734.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3674万元。
依法关闭昌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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