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新《煤矿安全规程》
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杨富就《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答记者问
2016 年 2 月 25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87号总局令,颁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杨富就《规程》修订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这次《规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杨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系2001年版本,已实施15年,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虽历经几次局部的、个别的技术条文修订,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煤炭科技的进步,特别是随着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亟需对《规程》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一是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理念。这十几年间,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技术进步速度加快,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确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意识得到坚决的贯彻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也必须实现根本好转。煤矿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危害得到控制,百万吨死亡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是煤矿安全生产根本好转的重要标志。
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十几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完善。1992年颁布《矿山安全法》、 2000年国务院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2年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1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2002年颁布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这些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执行和落实,都是通过《规程》加以体现。与此同时,随着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顺应行政许可简化的要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职能产生了新的变化,《规程》需要适时做以调整。
三是做好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都属于专业规章。随着煤炭工业十余年的发展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新制定和修订了200多部煤炭行业标准,这些规章、标准有的与《规程》不尽一致,甚至出现一些矛盾、“打架”现象,导致企业和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四是推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一方面,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的高速发展,生产工艺的进步、科技装备创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新”的大量采用,很多高效的、成熟的且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和业内广泛认可的工艺和技术极大地提升了煤矿的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解放了煤矿生产力(如井下无人值守、矿井辅助运输技术、露天矿抛掷爆破等),这些都需要《规程》修订加以规范,体现科技进步。另一方面,一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工艺、装备需要借《规程》修订的时机加以严格限制、逐步淘汰。
五是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为主。修订《规程》是在吸取事故教训,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一些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暴露出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如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非正规开采、多井筒出煤等。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应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规定。
伴随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新修订的《规程》,以更加全面、科学、实用的面貌颁布实施,从而更好地反映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体现煤炭行业科技进步,更加有利于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次修订原则是什么?
杨富:《规程》修订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原则。遵循国家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颁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总结吸取近十几年来的煤矿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科学技术进步水平,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为实现煤炭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规程》既要充分体现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即“红线”不能突破,又要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煤矿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可操作性特点。所有条款都坚持基于在煤矿企业能实现、可执行、用得上。《规程》框架以外具体的技术方法、指标等可参考各专业的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三是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即划线指标要科学,符合市场经济和煤炭科技进步的客观规律。所有规定条款包括安全系数、气体浓度指标、设备检修频率等,既要体现科学性、求实性,又要考虑到区域地质状况和开采技术水平发展的不平衡性。
四是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原则。《规程》修订并非推倒重来,重点在完善、提升、查缺补漏上下功夫,这就要求科技术语、法定计量单位、技术标准、体例格式等与国家相关要求保持一致,辞令严谨,经得起推敲和实践检验。
五是体现科技进步,鼓励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原则。随着信息化管控水平的提高,在井下某些地点甚至是重要地点推广无人值守、减人提效技术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即实现井下“无人则安”。《规程》修订确保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不迁就保护落后。
请介绍一下这次修订工作情况。
杨富:《规程》全面修订自2013年10月启动以来,煤炭行业上上下下高度关注、积极行动。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中国煤科集团、冀中能源等30余家煤炭企业全方位提供支持,多位院士和专家担任编写组组长或专篇负责人;16个编写小组的240余位组员(实际参加的人员超千人)召开近百场专题会议,完成《规程》修订的起草工作,并配合审稿专家开展审稿工作;《规程》编审组针对重大问题多次组织专题调研,《规程》修订办公室先后组织了14次统稿会,审稿专家全程参与,集中大家智慧形成了送审稿。《规程》送审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
在《规程》修订工作启动前,我们组织开展了《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课题研究》《煤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对修订煤矿安全规程的启示》《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分析研究课题》等专题研究,并就修订《规程》工作征集部门、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和有关单位意见,累计收集到3000余条意见和建议。
在《规程》修订过程中,国家煤矿安监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规程》修订的重大问题,不同范围征求意见,2次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收集意见和建议2000多条,并逐条进行了研究讨论,约有30%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
本次修订主要变化是什么?
杨富:《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为11.3万字。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
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出发,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是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审批(或备案)等要求。
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采煤、连续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连续运输机、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对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箕斗提升机、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
下一步应该如何宣贯和落实新修订的《规程》?
杨富:新修订的《规程》对煤矿安全具有较权威的法制约束力,同时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新《规程》,是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广大煤炭从业人员都要认真学规程、用规程、守规程。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新《规程》宣贯方案,要借助各种媒体开展宣贯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期将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针对某些重要条款的执行标准、要求和做法,国家煤矿安监局正在组织编写新《规程》执行说明,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拟在网站、报纸等媒体开辟宣传专栏,组织专业人员谈新《规程》;下一步要组织开展新《规程》的专题培训和宣讲活动。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密切联系工作实际,加大新《规程》的宣传力度,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工作,推进新《规程》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是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新《规程》的宣贯培训工作,要严格执行新《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对照新《规程》的新规定、新要求,完善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完善生产安全系统和设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新《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监管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新《规程》,依法监管、监察,监督煤矿企业切实落实新《规程》各项条款,充分发挥新《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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