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海油安监办印发《海洋石油有人值守平台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是实现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由于海洋石油开发过程风险高,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多发强发,发生事故应急救援难度大,固有风险居高不下;且随着近年来海洋石油增储上产和加快迈入深海,增量风险不断显现,安全生产方面“想不到”“管不到”等问题增多,亟需进一步压实海洋石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管控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此,《应急管理部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鲜明提出了构建“1222”长效机制的针对性举措,即建设应用一个系统(海洋石油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落实两个包保责任(有人值守平台陆地负责人和海上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开展两项评估(有人值守平台安全风险评估和老龄化设施主结构安全评估)、实施两轮督导核查(海油安监办各分部每年组织两轮督导核查)。
中央企业是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的主体,也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压舱石”,压实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关键在于压实有关中央企业各层级、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中,落实两个包保责任是结合海上平台轮班倒休制度提出的针对性措施,一是进一步强化海上平台现场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二是延伸强化陆地上一级企业领导干部的推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海陆共抓”,避免海上平台成为安全生产的“孤岛”。制定出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海洋石油中央企业“关键少数”的安全职责,有利于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利于推动解决超出海上平台自身能力的问题隐患,有利于提升海洋石油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是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包保责任、管理措施、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包保责任人、包保责任、履职管理、监督检查等要求。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有人值守的海洋石油平台和设施,包括海上固定平台、移动式钻井(修井、采油)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等。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油田分公司、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和提供移动式钻井(修井、采油)平台服务的工程公司(事业部)等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包保责任制。
(二)包保责任人。有人值守平台包保单位应当明确其运营的有人值守平台陆地负责人和海上负责人,从综合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层面对有人值守平台进行安全包保。其中,陆地负责人应当由油田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油田作业公司(作业区或采油厂)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应职级的人员担任,移动式钻井(修井、采油)平台运营单位参照执行;海上负责人应当由海上总监(经理)等现场当班负责人担任。
(三)包保责任。海上负责人从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责任角度,强调了监督检查、安全培训、隐患整改、信息化应用、应急演练等8项重点职责;陆地负责人从推动责任落实的延伸责任角度,明确了宣传教育、组织检查、反馈问题、督促协调等6项主要职责。
(四)履职管理。包保单位每年组织制定有人值守平台包保责任人清单,并建立包保责任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每年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将有人值守平台预警信息推送包保责任人。有人值守平台设立包保公示牌,接受员工监督。
(五)监督检查。海油安监办各分部和区域监督处应当督促包保单位运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人值守平台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有人值守平台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及考核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三、实施要求
海洋石油企业应当结合2023年海洋石油有人值守平台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加强培训宣贯,准确把握《办法》要求、深刻理解包保责任,明确任务分工,严格时间节点,加强包保责任人履职管理与考核,确保有人值守平台包保责任制度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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