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会救援力量发挥更大作用
——代表委员建言献策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l 我国社会救援力量具有资源丰富、贴近一线、组织灵活的优势,他们发展速度快、参与热情高、活动范围广、服务领域宽,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l 以竞赛促专业的方法能够激发社会救援力量的热情,让大家正视自己的不足,相互学习、补差补缺。通过社会应急力量技能竞赛能全面摸清我国社会救援力量的“底数”,有利于开展整体的规范化建设。
l 加大政府对社会救援力量的支持引导力度,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作为有益补充。在开展应急救援过程中,主动为其做好衔接沟通工作,给予救援队员身份认可和必要权限。
云南省森林消防总队昆明市支队联合昆明市蓝天救援中心开展水域救援演练。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国家应急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社会救援力量是我国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队伍建设发展,推动社会救援力量发挥更大作用。”去年8月,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在浙江绍兴调研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工作时强调。
在新时代应急管理格局下,如何建好、用好社会救援力量,引导和激励他们有序、规范参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纷纷贡献出了自己的智慧。
优势和问题并存
“我们常说浙江是七山一水两分田,加上地处东南沿海,自然灾害非常多。因为浙江同是民营经济大省,民间互帮互助的氛围浓厚,给发展社会救援力量提供了一个好的基础。”作为浙江社会救援力量的一份子,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卫视首席主播席文认为,社会救援力量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体现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展现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
全国人大代表、国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乃科表示,我国社会救援力量具有资源丰富、贴近一线、组织灵活的优势,他们发展速度快、参与热情高、活动范围广、服务领域宽,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浙江温州,有些人自己买了专门用来救人的小船。因为对地形熟悉,遇到险情时,他们往往比专业救援团队更早到达现场。”他说。
“不过,从总体上看,社会救援力量存在数量众多、质量不高,管理松散、未聚合力,装备低下、专业欠缺,活动有限、缺乏资金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李晓林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社会救援组织有4000多家,但真正具有专业水平的社会救援组织不足800家 。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这些组织往往各自为战。虽然他们在救灾救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一些救援队即便及时赶到了救援现场,在面对复杂的救援场面时也无计可施。
拥有丰富海上救援经验的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工程船队副队长金锋深有同感:“参与救援最基本的前提是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域救援不是背个氧气瓶就可以下水施救的,起码得保证自身安全。在这方面,社会救援力量还需加强。”
席文举例说,假设一场山体滑坡发生后,有人被埋在坍塌的房屋下。如果既不具备专业知识,又没有生命探测仪等专业设备,仅凭几把铁锹去挖,很可能把支撑点破坏了,引发二次坍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靠专业培训,而且要靠国家层面开展的系统培训。
以竞赛促专业
应急救援的专业性关乎救援成败。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社会救援力量的专业建设,计划于今年3月至5月,举办全国首届社会应急力量技能竞赛。
竞赛将设置破拆技能、水域技能、绳索技能等3个类别12个竞赛项目,以区域分类选拔和全国集中竞赛的形式,选拔出一批优秀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予以表彰奖励。他们将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下,参与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目前,竞赛报名工作接近尾声,有280家社会组织参加了区域分类选拔竞赛。
“以竞赛促专业的方法能够激发社会救援力量的热情,让大家正视自己的不足,相互学习、补差补缺。”席文告诉记者,通过此次竞赛还能全面摸清我国社会救援力量的“底数”,有利于开展整体的规范化建设。
李晓林指出,这里的规范化建设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救援组织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包括内部的组织形式、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另一方面是社会救援组织与国家救援力量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增强协同性。
为此,李晓林建议,加大政府对社会救援力量的支持引导力度,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作为有益补充;在开展应急救援过程中,主动为其做好衔接沟通工作,给予救援队员身份认可和必要权限;为长期开展救援工作且社会影响力大、公信力强、救援经验丰富和力量强大的社会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车辆和救援器材,并建立长效机制,每年将救援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用于社会救援组织的装备购置和维护。
全国政协委员、防灾科技学院副校长刘春平表示,除了装备支持,还应健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相关制度。
应急救援,法治先行。刘春平认为,我国现有关于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制度大多停留于宏观层面,原则性的规定多、可操作性的规定少,相应的参与机制和工作制度也没有形成,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往往缺乏正式的、制度化的渠道和途径。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社会救援力量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救援中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这也有助于提高政府与公众对社会救援力量的信任度,使彼此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各级政府可以借鉴四川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该省防灾减灾救灾统筹中心统一管理的模式,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统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国家和社会救援力量应采用统一考核标准,未达标的社会救援队伍要建立共训共练和服务保障机制。”刘春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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